《泉州市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22 17:39 阅读人数:

2021年11月18日,我局印发《泉州市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我局于2020年3月11日印发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评〔2020〕7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订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环保评〔2020〕9号)、《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泉行政管〔2021〕35号)等最新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对《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分五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畴”,主要内容为明确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服务范围。

第二部分为“行为准则和廉洁要求”,包括4个主要内容:规范承接业务、严格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制质量,恪守职业操守、严格廉洁自律,规范环评收费、合理有序竞争。

第三部分为“编制行为监管”,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管工作由网上中介超市监管、环评文件日常监督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抽查4部分内容组成。

第四部分为“信用管理”,结合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失信记分情况,泉州市依托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信用档案和失信名单进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管理,提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奖惩处罚。

第五部分为环评编制机构相关监督要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完善法律法规依据

在原文件基础上增加《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7月24日印发)、《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等依据,并根据新修订发布的《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更新该依据内容。

2.修订完善信用管理

生态环境部现已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情况全国统一管理并统一处罚,实现一处受限、处处受限。在此基础上,省厅也建立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在全省范围内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统一处罚。故我局不再单独设置失信惩处措施,失信期限内处罚措施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3.完善编制行为监管内容

对于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管工作,结合《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原有网上中介超市监管基础上,增加汇总环评文件日常监督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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