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对《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泉政〔2017〕137号)进行了修订,出台《泉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25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统一预警和响应分级标准
2020年,全国主要城市和区域均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因此,我市应急预警和响应分级也作相应调整,即预警分级标准由原来的四级调整为三级,在原预案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调整为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同时,应急响应分级也相应调整为三级。
二、规范预警启动与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 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并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在达到启动相应预警级别或区域应急联动要求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能够提前有效落实。当空气质量达到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降级或解除预警信息。
三、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本市城市建成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及跨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执行本应急预案。
四、调整组织机构
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市政府部门职责、应急响应措施应对工作需要和《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并参照《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应急响应体系组成及职责,相应增加了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五、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应急预案,包括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预警及措施。
六、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减排措施全覆盖要求,分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它污染源进行应急减排管控。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必须分别达到全社会的10%、20%和30%以上。此外,移动源(含非道路移动源)减排管控措施增加了内海渔船、货运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车辆等移动源减排管控措施;扬尘源减排管控措施增加了码头堆场、露天矿山、砂石场、水利工程施工场等扬尘源减排管控措施;其它污染源减排管控措施增加了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汽修企业露天喷漆作业(使用水性油漆的喷漆工艺除外)以及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减排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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