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19-08-11 09:05 阅读人数: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城市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为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市于2012年5月18日颁布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泉政文〔2012〕109号),将鲤城区、丰泽区、洛江经济开发区万安园区和双阳园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划定为禁燃区并加强建设管理,要求其他县(市、区)开展禁燃区建设工作。《通告》实施至今,我市基本实现了各城市燃料清洁化,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2017年3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新界定了高污染燃料种类,同时废止原环境保护部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2018年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禁燃区管理职责。2018年11月6日,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8〕25 号)规定“各设区市要将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省的新要求和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依法应对我市禁燃区的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二、重新划定的禁燃区主要内容有了哪些?

  《通告》的内容有五个部分,主要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明确划定了中心市区禁燃区范围,其他县(市、区)禁燃区范围由各地政府(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划定。

  中心市区禁燃区范围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

  与中心市区原禁燃区范围相比,将“洛江经济开发区万安园区、双阳园区”扩大为“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中心市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型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执行;具体是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与原禁燃区规定相比,增加了“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为高污染燃料。

  《通告》发布后,推进生物质燃料及其燃用设施的污染治理并加强监督管理,是我市中心市区禁燃区建设管理的重要任务。

  (三)中心市区禁燃区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5条。一是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二是规定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生物质燃料设施限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三是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设施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四是明确规定生物质燃料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的排放限值,要求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时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五是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四)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对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高效除尘设施、超低排放改造、低氮燃烧技术、清洁能源进行了定义。

  (五)其他事项

  一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禁燃区管理范围。

  二是要求泉港区、各县(市)政府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调整通告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和管理规定。根据《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禁燃区应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调整并通告,目前,晋江市、南安市已经完成。

  三是规定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生物质燃料和专用锅炉的界定及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未指出生物质燃料高效除尘设施的类别。目前,在我市中心市区和各城市、县城,生物质燃料的使用占有一定比例,成为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源。为增强《通告》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等相关规定和日常监管执法经验,《通告》将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燃料界定为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标准的锅炉、生物质燃料,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

  四、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什么时间完成淘汰或改造?

  我市2012年5月18日颁布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泉政文[2012]109号)以来,中心市区禁燃区内的各类锅炉等燃料设施均完成了LNG等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民用燃用燃料也基本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其他县(市、区)禁燃区建设也基本达到了目的。

  目前,电力供应已全面覆盖中心市区禁燃区;天然气中压管线已全面覆盖鲤城区、丰泽区、清濛园区,已沿万虹公路铺设到河市镇的俞大猷公园路口;在天然气覆盖区域之外,还有石油液化气、轻柴油等清洁能源作为保障。因此,我市清洁能源的供给能够有力支持禁燃区的建设和管理。据调查,目前中心市区禁燃区内现有18家单位使用高污染燃料,其中18家单位燃用生物质,2家单位燃煤,建成区居民、餐饮业基本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远郊居民还存在少量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情况。据了解,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燃料设施完成《通告》要求的治理,在三个月内是可以完成。因此,《通告》要求“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只要有关单位重视并抓紧实施,在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改造在时间上是完全有保障的,但要注意,改造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超标排放,并建立好环保台账等;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前,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依法排污。

  《通告》发布实施后,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未2019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各企事业单位的燃料设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相关链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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