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排污权相关工作,规范排污权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单位将于近期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广泛吸纳省内有关行业、部门、大学院校、环保产业协会、环境学会及从事企业排污权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建立泉州市排污权类环保专家库,为排污权领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商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申请条件,认真组织推荐。有关条件、程序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排污权相关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咨询能力。
(三)熟悉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有关排污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四)在排污权相关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负责排污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丰富相关管理经验的人员。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评估审查工作。
(六)从事企业排污权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必须是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参公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加入本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建立、使用与更新
我单位将对申请专家进行严格筛选,最终建立泉州市排污权类环保专家库。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增补、更新。
三、征集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后,将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公布专家名单。
(二)报名专家需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我单位。专家申请表可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下载。
联 系 人:黄梅玲
通讯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643
联系电话:28070005
电子邮箱:qzhbjck@163.com
附件:泉州市排污权类环保专家申请(推荐)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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