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福建省晋江市永和富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环保〔20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福建省晋江市永和富华食品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24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电话和邮箱:
电话:0595-28280556 传真:0595-28070005
电子邮件:qzpwqgl@163.com
通讯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D643室,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36200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
附表
福建省晋江市永和富华食品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序号 |
项目 |
污染物类别 |
建议核定量 (吨/年) |
有效期 |
|
1 |
实施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1用1备)前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1.59 |
/ |
|
氨 氮 |
0.16 |
||||
二氧化硫 |
6.95 |
||||
氮氧化物 |
6.95 |
||||
2 |
实施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1用1备)后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1.59 |
自核定之日起算5年 |
|
氨 氮 |
0.16 |
||||
二氧化硫 |
0.49 |
||||
氮氧化物 |
1.94 |
||||
3 |
实施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1用1备)的可交易排污权 |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 |
/ |
氨 氮 |
/ |
||||
二氧化硫 |
0 |
||||
氮氧化物 |
0 |
||||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 |
2017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 |
||
氨 氮 |
/ |
||||
二氧化硫 |
6.46 |
||||
氮氧化物 |
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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