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闽泉环罚〔2020〕136号)
时间:2020-06-10 17:44 阅读人数:

张家文

你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环境违法案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机关闽泉环罚〔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交纳罚款时,请先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股开取《缴款通知书》;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股办理缴销手续。(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地址: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联系电话:8308387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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