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30万元
时间:2020-12-29 20:06 来源:海峡都市报 阅读人数:

近日,《泉州市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布实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善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据悉,《暂行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举报奖励分为Ⅰ~Ⅲ级。

Ⅰ级奖励应具备Ⅱ级奖励情形,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3.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Ⅱ级奖励适用于举报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Ⅲ级奖励适用于举报除Ⅰ、Ⅱ级之外其他需要奖励举报的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等。

举报途径分为四种

该《暂行规定》明确,Ⅰ、Ⅱ级奖励具体金额,参照举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1%~5%确定,不足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下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下限标准,超过对应档次奖励金额规定上限的,执行奖励金额上限标准,最低奖励金额500元,最高可至30万元。Ⅲ级奖励实行定额奖励,分300元、500元、800元三档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12369”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记者 董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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