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1-31 14:14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各涉农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行业主管部门、城管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和乡村振兴局制定了《泉州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21230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闽环保土2022〕13号)以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办土壤〔2021〕8号),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突出短板,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养殖污染防治、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膜回收利用等为重点领域,以人口聚集、农业集聚集群发展及环境区位敏感的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强化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减污降碳和生态修复,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5年,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著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8%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农村有机生活垃圾生态处理机制基本建立;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20年减少1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农膜回收率达到85%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

推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完善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强设施运行维护,推行以县域为单位,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打包”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2023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完成县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打包”统一实施工作。(市城管局牵头,生态环境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覆盖水平。推进全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重点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人口聚集的、发展潜力大的、环境区位敏感的以及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优选经济适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强化资源化利用,实施精准治理,坚决禁止“一刀切”。采用纳厂和集中技术路线的,要推行“三股水”三管收集,污水能收尽收、雨污能分尽分。持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回头看”,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2022年底,南安市、永春县要总结提交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和经验。到2025年,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78%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各地治理任务见附件。(生态环境牵头,市城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出水直排,并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卫健委、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在不便于集中收集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的地区、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完善日常巡检机制,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小微水体及流域、海湾沿岸随意倾倒、填埋垃圾行为。到2025年,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长效机制,推动5个县(市、区)以县域为单位,将村庄保洁、垃圾转运、公厕管护“打包”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提升运营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市城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易腐烂垃圾和煤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理、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探索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路径。扩大供销合作社等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构建以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为引领,乡村回收站点为基础,县域或乡镇分拣中心为支撑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到2025年,农村有机生活垃圾生态处理机制基本建立。(市城管局、供销合作社牵头,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明确整治重点。建立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和治理台账,每年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申报国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城市,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影响流域国省控断面和入海河流水质的水体。各地要结合遥感卫片分析和群众举报问题等,定期组织复核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南安要加快推进省级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生态环境牵头)

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加大农村水系及相关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将治理对象、目标、时序协同一致,确保治理成效。对垃圾坑、粪污塘、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对清淤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季节性断流、干涸水体,慎用浮水、沉水植物进行生态修复。对于滞留、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生态环境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农村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长治久清”。将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通过县级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在所在村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生态环境局牵头水利局、农业农村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畜禽粪肥。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改造升级畜禽粪污收储运、处理利用、臭气净化及信息化监管设施设备,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分批制定出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粪肥还田利用操作规程,建设粪肥还田还林利用示范基地,畅通粪肥还田渠道。制定推广沼液利用技术规范和检测标准,完善畜禽粪肥限量标准,指导各地安全合理施用粪肥。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工作,推动畜禽养殖环节温室气体减排。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资源化计划和台账,建立种养循环结合、农牧循环示范点2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95%以上。(农业农村牵头,生态环境、林业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组织各地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2年底前,畜牧大县完成规划编制,依法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或者进行排污登记,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牵头,农业农村参与)

实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土地承载压力较大的畜牧大县或水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地区,要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主、工业化治理为辅”综合治理路径。通过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增加有机肥料外售、建设粪肥焚烧发电厂等措施,促进粪肥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畜禽粪肥的质量监测,发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生态环境牵头)。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推进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鳗鲡、罗非鱼等主要养殖品种污染减排,探索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和监测的长效管理机制。2022年底前,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到2025年,基本实现养殖网箱和贝藻类养殖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海洋渔业局牵头)

(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推广缓释肥、水溶肥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以果菜茶优势区及经济林为重点,推动粪肥还田利用、有机肥替代化肥。实施精准施肥,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实行主要农作物化肥投入定额制,制定水稻等作物化肥投入定额标准,控制化肥使用总量,明确氮肥使用量。重点在安溪、永春等地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建立化肥投入定额制示范区,指导示范区种植户将化肥购买、施用等信息录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全省化肥使用量比2020年减少10%以上。(农业农村牵头,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推进科学用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分期分批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提高农药利用效率。构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每年全市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技术240万亩次以上,实施统防统治150万亩次以上。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在安溪茶园开展除草剂限制使用试点示范。到2025年,全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和45%,全农药使用量比2020年减少1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安溪实现茶园不使用除草剂。(农业农村牵头,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

落实严格的农膜管理制度,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全面加强市场监督,禁止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因地制宜调减作物覆盖面积,大力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检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处置水平。选择1个农膜使用大县(市、区)开展农膜回收利用整县推进,建立一批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基地,探索一批农膜回收典型模式,推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监测评估。到2025年,全农膜回收率达85%。(农业农村牵头,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要求,按照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联合农业农村市城管局水利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强化“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攻坚战。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和责任人员,做到“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将相关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于20232月底前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水利、乡村振兴局,按季度报送重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按年度总结推进。

(二)强化政策保障

地方各级财政要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支出责任,保障重点任务实施。发挥中央及省、市级涉农、涉水等专项资金引导效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支持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推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投、建、管、运”一体化机制,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一体化运行管护,健全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污染治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落实用地审批。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绿色金融,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依法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户付费制度。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强化监测监控

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人口集中区、主要养殖区和种植区等,加密布设水体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样地,基本实现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优化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空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持续推进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纳入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等水质常规监测。调查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情况、污染物去除效果,并对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对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要组织监测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等3项指标,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1次。在典型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执法监测。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建设,试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长期监测。

(四)强化监督考核

健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机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纳入强化监督。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经验做法推广,优先加大项目及资金支持。

 

附件: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2021—2025年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

 

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2021—2025年度任务分解表

涉农县(市、区)

总行政村数

2021—2025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十四五”末

治理率

洛江区

67

54

20

10

10

7

7

80%

泉港区

92

69

10

10

20

20

9

75%

石狮市

101

92

30

25

15

15

7

90%

晋江市

293

264

30

30

70

71

63

90%

南安市

379

269

20

30

70

70

79

70%

惠安县

207

155

20

20

40

40

35

75%

安溪县

438

310

20

30

90

90

80

71%

永春县

209

157

20

25

30

30

52

75%

德化县

191

172

20

20

35

40

57

90%

泉州台商投资区

78

62

10

10

20

11

11

80%

合计

2055

1604

200

210

400

394

400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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