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22132238
通讯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
邮 编:3620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国道G324线南安水头新营至厦门界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泉环评〔2023〕书10号 |
2023年8月7日 |
2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北高干渠功能调整输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泉环评〔2023〕书11号 |
2023年8月7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