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领污水处理厂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时间:2019-04-08 17:21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阅读人数:

  

福建省污水处理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工作部署,福建省污水处理相关企业从即日起应申领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行业代码为462。其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重点管理;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简化管理。

  如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申请时限

  上述申领范围内相关企业应从即日起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开展排污许可申请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和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不需申请前信息公开),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于2019年6月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如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单位应向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

  四、申请程序

  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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