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石狮市永宁外线(梅林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B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5日(五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石狮市永宁外线(梅林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B段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
三、建设单位: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环(福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石狮市永宁外线(梅林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B段(K0+810-K2+740)为A段和C段的中间道路,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设计车速60km/h,双向4/6车道,红线(路基)宽度28/29.5/51m,全长1930m。总投资约3.12亿元,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包括雨水及污水)、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监控工程)等,项目建设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水环境
项目不设施工营地,生活污水进入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本项目施工期间车辆维护依托永宁镇当地维修厂等,不新增维修厂等临时场地。在采取妥善的水土保持措施情况下,水土流失将得到有效控制,不会对周围海洋生态环境产生大的影响。运营期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路面雨水径流对水环境的影响。路面雨水由雨水井收集后,进入雨水管道,最终排入深沪湾海域。道路表面径流是短期和暂时的,且随着降雨历时增加,道路表面径流污染物浓度迅速下降,加上进入雨水管道沿途沉降等,对深沪湾海域水环境影响小。
(二)大气
施工期的主要污染物为扬尘和沥青烟;其中施工扬尘主要影响范围在200m范围内,在未采取抑尘措施的情况下50m范围内影响较大。沥青铺摊会产生THC(烃类)、酚和苯并(a)芘以及异味气体,主要影响范围在50m范围内。工程施工机械运行会排放NOx、THC等污染物,其影响范围较为有限,不会对区域环境产生大的影响。施工期主要环保措施为:(1)施工使用的沥青全部外购;(2)易散物资(含余方)堆存时应及时覆膜抑尘;(3)工程靠近居民点一侧设置2m高挡板;(4)施工区内设置雾炮等降尘措施;(5)工程施工易散材料运输应加盖帆布,严禁超载、超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6)运输道路应加强运输道路洒水抑尘工作;(7)对于干旱日,评价要求洒水作业不少于4次/天。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汽车尾气对50~100m范围内的居民的影响甚小;对20m~50m范围内的住户,通过与空气扩散,路边绿化带和植被的吸附作用,尾气对其影响预计不大。运营期靠近公路两侧,尤其是敏感点附近多种植乔、灌木。建议规划部门在制定和审批城镇建设规划时,对在公路附近建设住宅、学校等加以限制。建议实施上路车辆的达标管理制度,对于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允许其上路。
(三)噪声
施工选用效率高、噪声低的机械,并注意对机械的维护保养和正确操作,保证在良好的条件下使用,减少运行噪声;一些高噪声设备如发电机组、混凝土搅拌机应避免靠近和直对邻近居民点。在敏感区域200m范围内施工时,禁止夜间施工作业,确需连续高噪声作业的,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最大限度地争取民众支持,尽可能减少噪声产生的影响。承包商应文明施工,加强管理,避免施工期间的材料运输、敲击、人的喊叫等施工活动声源。辅道采用静作用压路机施工,振动压路机作业前在拟设绿化带或辅道位置先行挖设减震沟。加强运营期的交通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和禁止超载等交通规则,设置警示与禁鸣标志,以减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建议B段用地红线两侧35m范围为噪声防护控制距离,即K1+080—K2+050段两侧100m范围;K2+050—K2+740段113m范围为噪声防护控制距离,该区域目前无敏感建筑,未来也不宜建设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特殊敏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声环境执行相应功能区划要求。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期工程余方、施工垃圾。余方堆存期间应采取妥善的措施杜绝水土流失和扬尘的发生。部分建筑垃圾可用于回填,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期外运处理,堆放时做好覆盖措施以避免风吹雨淋,造成二次污染。工程余方堆存期间应在临时堆场四周设置0.5m高沙袋围挡,上方覆盖塑料压紧,下方利用沙袋压脚。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废物等应优先考虑回收,或作为B段回填用,无法回用的应按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清运至指定地点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于2025年3月24日在福建环保网(https://www.fjhb.org)发布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收到有关项目的公众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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