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蓝海博达新建油田化学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开时间:2024年12月20日—12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蓝海博达新建油田化学品生产线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
三、建设单位:蓝海博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次扩建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现有厂区预留车间,主体工程建设4套生产装置,包括高温反应生产装置、乳液聚合生产装置、水溶液聚合生产装置、物理混配装置,配套部分公辅工程、环保设施,大部分公用辅助工程依托厂区现有工程。生产装置规模、产品方案、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工程已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按照污水管网“四全一明”要求,做好全厂的污水收集、处理和管理工作,污水管道应采用明管架空敷设,并符合防腐、防渗漏等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将现有初期雨水手动切换阀门改造为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2、大气: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效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项目进料废气、工艺废气、灌装废气采用“碱洗+水洗+除湿+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水溶液聚合装置干燥筛分废气、物理混配装置废气分别采用布袋、脉冲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通过新建的22m高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上述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3、噪声:
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有机溶液、废导热油、废机油、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土壤及地下水:
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建立地下水及土壤监控、预警系统,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环境风险: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项目事故应急池与园区公共应急池间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区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于2024年5月8日在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官网上进行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7月2日在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官网上进行网络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7月2日-7月15日,10 个工作日),且在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分别于7月11日和7月12日两次在《海峡都市报》上进行报纸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2238
邮编:362000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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