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评估的通知
时间:2017-12-28 09:07 来源:市局生态科 阅读人数:

泉环保然〔2017〕49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评估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为此,现就做好2017年度辐射工作单位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的年度自查评估是一项重要的辐射安全监管制度,也是各单位落实辐射安全责任、提升核安全文化意识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同时应结合放射性物品“一体化”专项治理相关要求,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做好2017年度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留安全隐患,并按时间节点上报自查评估报告。

  二、排查隐患,规范评估

  各地应根据省环保厅编制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评估表,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对照自查评估表,逐项核查安全状况,及时排查隐患并进行整改;对本单位不符合核安全文化要求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自评估,分析原因,及时解决。

  各地负责收集、审核市级发证单位提交的自查评估报告,同时将放射源使用单位自查评估报告抄送市局,并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电子版评估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相关辐射工作单位确保年度自查评估取得实效,指导辐射工作单位规范核技术利用行为,排除辐射安全隐患,落实核安全文化。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年度安全评估报告的审查。我局适时对各地年度安全评估报告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市核与辐射安全监测管理站配合市局做好放射源使用单位自查评估报告的抽查工作。请各地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辐射工作单位评估报告递交情况汇总后报我局。

  (三)要依托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规范年度安全评估工作。各地环保部门通过年度评估工作,积极完善监管系统各项信息,尤其是辐射单位发证信息、台账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汇总维护工作;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明确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系统管理员,负责对申报系统中本单位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并将年度自查评估报告上传至申报系统。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年度自查评估报告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辐射工作单位,各地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进行整改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2.市级发证单位安全评估报告审查汇总表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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